京华时报讯 (记者高鑫)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今日通报其对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调研情况。据介绍,近年来,因劳动者履职中遭受网络诈骗给单位造成损失,从而引发赔偿纠纷案件数呈明显上升趋势。
“总经理”QQ发来转账指令骗走公司60万
2015年4月,杜某接到“总经理”通过QQ账户发来的转账指令,要求其立即向陌生账户转款60万元。此前,总经理李某曾多次通过QQ软件,对杜某发出转款指令,所以在接到转款指令后,杜某没做仔细甄别,也没电话核实,就直接把60万元转了过去。
事后发现,是不法人员下载了李某的QQ账户头像照片,并将账户名称、头像照片均改为与李某一致,冒充李某从公司账户中骗走60万元。向公安机关报案后,损失未能追回,公司便起诉要求杜某赔偿损失6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杜某赔偿公司损失12万元。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杜某作为专职财务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仅凭QQ消息指令,在未进行基本信息核实的情况下直接操作汇款,上述行为表明其未能尽到财务人员的基本谨慎义务及工作职责,其过错已经达到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程度。
同时,公司未能严格执行规范的财务制度,长期利用公开网络社交软件处理财务工作,该公司亦应就其不当管理自担相应责任。据此,二中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多案发于小民企损失巨大难追回
二中院调研法官告诉记者,用人单位诉请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的案件,约占劳动争议案件的十分之一。但今年一季度以来,该院连续受理多起因劳动者遇网络诈骗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要求赔偿的案件,数量具有明显上升趋势。
“此类案件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法官介绍,一类是行骗人通过电话冒充相关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套取用人单位账户关键信息,劳动者泄露相关信息后,用人单位账户迅速发生损失。
另一类是,通过QQ或者微信等公共社交软件,以下载账户头像、名称方式伪装为用人单位主管领导,下达转款指令,劳动者未进行甄别核实便直接将款项转出,造成损失。
法官发现,此类案件多发于规模不大的民营企业,而受到诈骗的劳动者多是在财务岗位工作的公司职员,损害以直接的财务损失为主,且数额巨大。“因账户关键信息被泄露,或者劳动者直接操作转款造成用人单位的资金损失,数额在几十万到上百万元不等。”
此类案件发生后,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均会报警,但涉及电信网络诈骗的案件,通常案款在极短时间内会转往境外,案件侦破难度极大,案款追回可能性极小。
劳动者被判赔比例高但所赔数额比例低
据介绍,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集中于劳动者在何种情况下需担责及担多大比例责。现实案例中,劳动者通常以受诈骗造成的损失是犯罪分子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或者职务行为的侵权责任,应由用人单位代负为由主张免责;而用人单位则主张,劳动者未能识别诈骗行为,属于未尽到注意义务,未尽工作职责,应承担全部损失责任。
法官分析,过错责任的认定,与判决结果息息相关。法院在此类案件判决中,首先,明确劳动者仅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下才会被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解释,通常认为,未严格按照单位规定流程从事财务工作,或者接到通过社交软件发送的转款指令后,未履行基本核实义务就仓促转款等情形,均属于重大过失。
其次,要考察用人单位的制度与管理,是否存在足以导致损失的不当之处。最后,考虑劳动者的过错与用人单位管理不当过错程度的对比,结合损失后果、双方对于分担损失的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考量,做出赔偿比例的最终判决。
“总体而言,工作中遇电信网络诈骗造成损失,劳动者被判决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所占比例很高,但劳动者被判决赔偿的数额比例并不高,通常都是在损失数额的50%以下。”
用人单位要提示劳动者严格履行财务制度
法官提示,互联网飞速发展的时代,人们的工作和生活与电信、网络发生了广泛联系和深度融合,犯罪分子也利用互联网的虚拟性作为保护伞,用非法手段谋取利益,导致电子信息安全工作面临严峻考验,各种利用电信网络进行诈骗的方式层出不穷,安全风险急剧上升。
因此,劳动者要树立审慎、警惕的工作态度,摒弃在工作中造成的损失劳动者无须自担责任的错误观念。在有岗位职责明确要求的情况下,严格按照责任要求从事日常工作。
同时,用人单位要对财务以及商业秘密的核心业务部门或岗位,建立完善严格的管理制度,并确保制度规定及时、完整告知劳动者,且能切实贯彻执行。提示劳动者严格履行公司财务制度,必要时找相关业务部门或人员核实等,避免轻信他人而遭受损失。
“用人单位的管理不严,或制度不健全,相比于劳动者没有尽到注意义务的过错程度更高,这将对确定双方的过错比例,及承担损失的比例产生重大影响。”法官说。